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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春節家戶購酒日期及購酒資格
  • 發布單位:財政處

春節家戶購酒12/8起配售 (新聞稿)

  金門縣政府訂定109年春節購酒日期將從12月8日(星期日)起至12月17日(星期二)為止,由金沙鎮率先展開配售業務。
  109年春節家戶購酒的配售酒品為「一公升五十三度特選金門高粱酒」,採取整打銷售不拆解,一打(兩箱)共計有十二瓶(每瓶的單價為新台幣四百元),一打總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整。
  各鄉鎮購酒派送期程,依序為金沙鎮(配售日期12月8、9、10日)、金湖鎮(12月11、12、13日)、烈嶼鄉(12月12、13、14日)、金城鎮(12月13、14、15日)、金寧鄉(12月15、16、17日),各鄉鎮派送期程均為期3天。符合資格之民眾,如果於本縣各鄉鎮間辦理遷出、遷入,應於戶籍作業基準日(107年12月5日)戶籍所在鄉鎮村里辦理。須至金酒公司申購者,應依戶籍原屬鄉鎮之申購期程內辦理申購。實際申購人應蓋章或簽署全名。
  符合購酒資格之縣民,逾鄉鎮公所配售期間未能如期完成申購者及在本縣設籍且實際於本縣工作滿一年經縣府財政處認證通過者,得於109年1月6日至8日三天期間向金酒公司寧山庫(營業時間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辦理補申購,逾期尚未申購者,不再受理補申購。其他需申請認證之縣民,請先檢具資料向鄉鎮公所或警察局申請認證。
  民眾完成申購後之提貨單可於108年12月9日至109年2月10日寧山庫上班時間提領酒品(週一至週五),提酒單應簽名或蓋章;逾期按提領金額千分之一每日收取保管費(單位為新台幣元,未滿一元部分按四捨五入計),保管費達酒品價值時,不受理提領酒品。
  財政處也說明,凡於109年1月25日(含)前年滿20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不符合購酒資格者,取得購酒資格:

(一)109年1月25日連續設籍本縣滿四年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設籍滿一年者:

1.105年1月25日前曾設籍本縣,於108年1月25日至108年11月18日(戶籍作業基準日)此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於家戶購酒配售日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但下列情形無須申請認證:

(1)出生地為金門。

(2)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W者。

2. 符合家戶購酒資格縣民之配偶或直系卑親屬,於108年1月25日至108年11月18日(戶籍作業基準日)此期間連續設籍本縣,且於家戶購酒配售日截止前檢具戶籍資料經鄉鎮公所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3. 設籍且實際於本縣工作滿一年,自108年12月17日起至12月19日止檢具設籍、工作證明文件經財政處認證者【逾期不受理】 (應檢附文件另詳財政處網頁公告)。

(三)    符合下列條件之外籍人士:

1. 符合家戶購酒資格縣民之外(陸)籍配偶,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且經鄉(鎮)公所認證者。

2.  符合108年秋節家戶購酒之外籍人士,於108年11月18日(戶籍作業基準日)與其縣民配偶已離婚或其縣民配偶已死亡,仍合法依親居留本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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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