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二)領有海關核發之自用保稅倉庫執照。(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四)專營銷售旅客商品。(五)具有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電腦處理帳貨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