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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他菸品)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部分由海關沒入」、「修正「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四十五點」及「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下列規定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等法規命令。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點閱次數:43
  • 上版日期:1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