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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9日監察委員新聞稿說明
  • 發布單位:財政處

  有關監察院糾正金酒公司辦理新建工程十多年來決策反覆衍生鉅額不經濟支出縣府未善盡監督職責案,縣府就以下重點說明。

  關於監察院糾正金酒公司新建包裝工廠及包材庫新建工程,歷經十餘年決策反覆,本案於92年啟案經歷十餘年,歷經4任縣長,110年監察院調查時,縣府已和金酒公司就本案歷年檔案文件資料蒐集彙整,提交監察院調查,並由本案監察委員口頭垂詢。針對監察院依職權審議後所認定事實提出糾正事項,金門縣政府表示尊重,於接獲監察院正式糾正函文,縣府將依照監察院要求予以改善檢討,另對於監察院新聞稿所指稱事項,為使本陳年舊案全貌可完整呈現,縣府說明如下:

  1. 金酒公司二十餘年前公司化後,國內及大陸地區白酒市場已有多次大幅度變化,並非一成不變,且非縣府與金酒公司所能操控掌握,自然必須視各個時期市場客觀條件進行產銷策略及資本支出案的滾動式檢討修正,方能因應市場狀況持續營運。縣府團隊與金酒公司經營階層於本案最早啟案期程後雖已數次更迭,為因應外在最新市場環境及考量自身經營條件,審慎制定營銷及重大投資案的精神或立場,並不因此驟變。且金酒公司係以銷售終端消費品項之酒類產銷事業,雖有盈餘歸公之責任,但實非屬興辦重大水、電、油或交通等民生需求政策使命之國營事業,重大資本支出案必須有高度長年穩定不可變動性之政策考量,公司不同時期經營階層所為之決策,仍係基於斯時市場環境變化及經營決策層規劃之未來方向不同所致,尚難謂恣意變動欠缺決策穩定性。
  2. 就行政程序而言,本案自啟案、編列相關預算、執行規劃設計終止等程序,金酒公司均依照主計總處法定預、決算程序辦理,縣府亦依相同法令程序善進督責機關之責任,本於公司治理精神,並尊重各任金酒公司經營階層專業判斷,亦難逕以縣府恣意縱容公司虛耗預算為論。
  3. 歷任金酒公司管理階層有無違反對公司忠誠與善良管理人義務,縣府除法令外亦參照近年司法實務所採用之「商業判斷法則」判斷,除非有積極證據證明決策董事涉及營私舞弊或其他因私利損及公司權益之行為,縣府推定與尊重公司決策者係基於所在環境所做之正確合理判斷,即不可以事後情況回溯認定斯時決策有誤,以使專業經理人有更符合現代化企業經營的發揮空間。
  4. 又本案工程新建經費逾10億,正式動工前以適度經費支應而金酒公司依據政府採購程序委託專業規劃團隊協助規劃設計,並依契約所載條件給付,實屬與公營事業、民間企業進行重大投資案作法無殊,若因後續市場變化及全球原物料大漲、地區營建條件艱困而終止或調整原資本支出案,就將全數規劃設計經費認定為浪費公帑,難謂合理公允。
  5. 糾正文中另有提及未興建包材庫,導致災損新臺幣8,600餘萬元,經查相當金額來自105年莫蘭蒂風災報廢損失。莫蘭蒂風災為本縣百年一見之災害,破壞力等級已超出各界可事前防颱預期,本縣各公、私營企業及民眾個人資產均受到相當程度的損失,全縣總經濟損失達新臺幣21億。若以單一百年風災之損失,直接反歸咎於未興建本工程所致,亦嫌速斷。
  6. 且在十餘年間,金酒公司至少已完成或即將完成儲酒大樓、金城場第三生產線、廠區停車場地下超大容量儲酒槽、經武坑道酒窖、發酵大樓等多項重大營建工程,若僅因本案工程因營運及興建等條件難以足夠配合,經綜合考量而有所取捨或延宕,即指稱金酒公司欠缺積極完成本案之態度與本府任由公司不作為而有違失,恐過度抹煞金酒公司整體營運成果,並間接以偏概全否定對於基層工程部門員工之辛勞付出。
  7. 本府收到正式糾正函文將依法承擔並虛心檢討,監察院所提缺失部分將與金酒公司共同檢討改進,為金酒創造最有利經營實力,並提供員工更好更妥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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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