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7年,金門縣仍屬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縣之財政業務,仍由縣政府下設之財糧科掌理:科內分設財稅、糧政兩股辦事,置科長1員,股長2員,科員2員,辦事員1員,雇員1員,共7員。財糧科職掌財政籌措、公庫管理、稅務行政、基層金融管理、糧政、鹽政、物資調節、經濟檢查,及公營生產事業單位,包括酒廠、物資供應處、西園鹽場、金門電力公司、陶瓷廠、花崗石廠、港口檢查處、稅捐稽徵處之督導,舉凡民生所需,政府財用,市場調節,幾乎息息相關。
迨至民國81年11月7日本縣終止戰地政務,縣政回歸地方自治常態,縣政府依福建省政府81年11月5日訂定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縣政府組織規程規定,財政科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庫、公產、公債、地方金融管理、糧鹽、燃料及其他有關財政等事項。依照上開修正組織規程之規定,縣政府之財政單位由「財糧科」修正為「財政科」,財政科下分為財務管理股、公有財產股,員額並未增加,仍置科長1員,股長2員,科員2人,辦事員1員,雇員1員,合計7員。民國84年2月,考量縣庫庫款支付與制度,與國家法令制度及台灣省各縣市作法不一,為革新財政制度,乃核定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庫款集中支付制度,以臨編組織增設「庫款支付股」一股,調用其他機關人員3人組成,股長一職由財管股長兼任。
民國88年1月2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地方制度法」,內政部依本法訂定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縣政府之一級單位為局、室。乃於民國89年1月1日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財政科改制為「財政局」,下設財務管理、公有財產、庫款支付三課,並自民國93年8月起增設菸酒管理課,現置局長1員、專員1員、課長4員、課員3員、辦事員3員,共12員。執掌財務行政、公產、公債、庫款支付、公庫、地方金融管理、菸酒管理及督導金酒公司業務等財政有關事務。
民國102年1月18日「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財政局正式改制為「財政處」,設有財務管理、公有財產、庫款支付、菸酒管理、投資發展共5科,分別掌理財務行政、公產、公債、庫款支付、公庫、地方金融管理、菸酒管理、非公用投資發展、及其他有關財政等事項。114年1月16日配合本府組織修編,投資發展科整併至產業發展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