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業經103年1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591號總統令公布施行。並應於102年12月20日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本府就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清查後公告受理申請,本條文已排除土地法第25條之處分程序,申請案經本府縣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完繳價款,即可產權移轉,處分時程大大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