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縣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的規定,得以招標設定地上權的縣有土地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基本條件:縣有土地經過規劃利用後,其面積在5百平方公尺以上,可供單獨開發建築使用,不宜標售而適宜設定地上權者。(二)位於下列「分區」者:1.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或國家公園區、倉儲批發零售專用區。2.位於風景特定區內旅館區、住宅區、招待所、俱樂部、遊樂設施區、紀念性建築物、宗祠及宗教建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