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之用途區分:第1類:地區生產性之民間農、漁、牧及小規模工業等生產事業。第2類:地區生產性之民間商業,但以特殊業別或特殊條件為限。第3類:基於地區經濟、社會、觀光等政策需要辦理有效益性之重要建設或投資者。第4類:本府所屬各公營事業機構、各機關、學校、鄉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