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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占用縣有土地是否會構成刑責?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因此,民眾沒有取得合法的使用權源,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佔用縣有土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已構成竊占罪的刑責,除需負民事上返還土地的責任外,刑事上並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至所占用的縣有土地,倘若是林地,而有違規使用行為,或因此而致水土流失毀損時,則又涉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33條刑責。所述水土保持法的法定刑度,遠比刑法第320條的竊占罪為重,且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規競合原則,這種違規使用縣有土地案件,將依上述刑度較重的特別法,也就是依水土保持法處斷,所以占用縣有土地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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